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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实务|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不能以未收到业主方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分包方工程款

    时间:2026-01-16 16:54:17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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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8-2-115-002

    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付款条款、拒绝履行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合同约定以业主方付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的,该付款条件不能成为总包方无限期延迟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合理理由。如果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总包方以合同约定业主方付款系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为由拒绝支付分包方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案件简介

    2012 年 11 月,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总包方,甲方)与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分包方,乙方)签订《外墙保温分包合同》,约定乙方分包某地块一期 6 栋楼外墙保温工程,暂定合同总价 8298772 元。合同明确付款条件:工程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业主结算审核完成后付至 95%,剩余 5% 为质保金(质保期 5 年,满 2 年付至 97%,期满无质量问题付清)。

    2015 年 6 月,双方补签《补充协议》,调整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暂定总造价增至 12858253 元,并补充约定:甲方在收到业主进度款后 5 日内拨付乙方(按业主审核价款 70% 支付),工程竣工备案付至 80%;若业主延期付款,甲方付款相应顺延,乙方不得停工或要求提前付款。

    案涉工程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16 年 9 月,双方审定结算金额为 12772315 元,乙方已开具全额发票。截至 2015 年 2 月,甲方仅支付工程款 7743763.24 元,余款 5028551.76 元未付。乙方多次催收无果后,将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其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

     

    分包合同中约定 “以业主向总包方付款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前提” 的条款,能否成为总包方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合法抗辩理由?
    三、法院裁判理由与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乙方诉求,甲方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理由是:

    1.付款条件已成就

    案涉工程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结合合同约定的 1 个月结算期,2014 年 11 月 1 日起 95% 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已满足;至诉讼时,2 年质保期届满且甲方未举证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剩余 5% 工程款付款2.条件亦成就。

    2.“业主付款” 条款不能无限期约束分包方

    虽然《补充协议》约定业主延期付款时甲方付款可顺延,但甲方未举证证明业主存在实际延期付款的情形。即便该条款有效,也不能成为甲方无限期拖延付款的理由,否则违背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3.总包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已完成施工、提交结算资料并开具发票,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甲方理应支付剩余工程款。

    4.总公司需承担补充责任

    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系非法人分支机构,其总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总承包方,应对分支机构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分析及考量

    笔者通过案例检索建设工程领域关于“背靠背条款”部分案例,搜索关键词“付款前提条款,分包合同,抗辩理由”,总结关于背靠背条款认定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约定以业主支付价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前提的条款是否有效;(2)、总包方能否以业主未支付价款为由拒绝向分包方付款;(3)、该条款是否构成对分包方合法权益的不当限制。

    (一)约定以业主支付价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前提的条款是否有效

    1.条款因转移风险、加重对方义务而无效

    在【(2024)川20民终1198号】案中,法院认为总包方通过约定将支付租赁费的风险转移,减轻自身合同义务,加重分包方义务,导致分包方权益保障存在不确定性,属于支付时间约定不明,故认定该条款无效。类似地,【(2025)鄂10民终437号】案明确认定背靠背条款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关于禁止设置不合理付款条件的规定,应属无效。

    2.格式条款因限制主要权利而无效

    在【2024)鄂10民终1970号】案中,法院指出总包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将付款与业主支付挂钩,不合理限制了分包方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主要权利,依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予以否定。该观点在【(2025)鄂01民终5474号】案中得到印证,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认定大型企业设置此类条款违反中小企业保护规定,直接确认无效。

    参考案例:【(2024)川20民终1198号】;【(2025)鄂10民终437号】;【(2024)鄂10民终1970号】;【(2025)鄂01民终5474号】

    (二)总包方能否以业主未支付价款为由拒绝向分包方付款

    1.总包方怠于主张权利则不得抗辩

    在【(2023)黔01民终12777号】案中,法院强调总包方负有向业主催促验收、结算的义务,若未举证证明已积极主张权利,超过合理履行期限后不得以业主未付款抗辩。【(2025)鄂11民终979号】案进一步明确,总包方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业主主张权利,视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

    2.合同独立性排除无期限抗辩

    在【(2025)川14民终1227号】案中,法院指出总包方与业主的支付条款不能约束分包关系,若允许总包方无期限拖延付款,将导致分包合同履行陷入不确定状态。该观点在【(2025)苏05民终2578号】案中被重申,法院认为总包方长期未与业主结算不能作为拒付理由,否则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

    参考案例:【(2023)黔01民终12777号】;【(2025)鄂11民终979号】;【(2025)川14民终1227号】;【(2025)苏05民终2578号】

    (三)是否构成对分包方合法权益的不当限制

    1.条款导致权利义务显著失衡

    在【(2025)鄂28民终1759号】案中,法院认为总包方通过条款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分包方,使分包方能否取得工程款完全取决于第三方履约情况,显失公平。【(2025)苏03民终3624号】案指出,总包方作为更接近业主的主体,本应承担资金回收风险,却通过条款将风险转移给分包方,构成不当限制。

    2.违反公平诚信原则限制救济

    在【(2025)川01民终4252号】案中,法院强调条款使分包方丧失独立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必须依附于总包方与业主的关系,实质上剥夺了分包方及时获得救济的途径。【(2024)鄂11民终1850号】案进一步分析,总包方未采取任何措施追索业主欠款,却要求分包方无限期等待,构成对分包方合法权益的实质性限制。

    参考案例:【(2025)鄂28民终1759号】;【(2025)苏03民终3624号】;【(2025)川01民终4252号】;【(2024)鄂11民终1850号】

    五、相关建议

    1.分包方签约与履约风险防范

    (1)签订合同时,明确 “业主付款” 条款的具体期限(如 “业主应在工程竣工后 X 日内付款,逾期 X 日视为付款条件成就”),避免约定模糊导致权利受损。

    (2)履约中留存关键证据:施工资料、验收记录、结算报告送达凭证、发票开具及交付证明,确保自身已全面履行义务。

    (3)发现总包方拖延结算或付款时,及时发函催告并留存证据,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2.总包方合规付款与风险控制

    (1)不得滥用 “业主未付款” 抗辩权,工程竣工交付后应积极向业主主张付款权利,若业主确实存在付款障碍,需及时与分包方协商解决方案(如分期支付、提供担保等)。

    (2)严格履行结算义务,收到分包方结算资料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审核确认,避免因自身拖延导致付款条件加速成就。

         (3)总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合同签订与付款流程,避免分支机构违规违约引发连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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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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