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与效力
1、【合同僵局下的先行判决解除合同及其结算】参考案例:中某房地产(邳州)有限公司诉浙江广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5-07-2-115-002/民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01.15/(2024)苏民终1603号/二审/入库日期:2025.07.08/修改日期:2025.07.10
裁判要旨:
针对工程长期停工、双方当事人争议频发、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审查诉讼请求是否具备事实清楚、诉请可分、需求紧迫等先行判决的条件,通过先行判决解决已经查明事实的争议问题,及时确认合同解除,并判决施工方移交施工资料、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固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双方当事人的损失持续扩大。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认定及其他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在查明全部事实后另行处理。
2、【违约方在合同僵局下可诉请解除合同】参考案例: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城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5-16-2-115-001/民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4.03.06/(2023)最高法民再222号/再审/入库日期:2025.02.24
裁判要旨:
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原则上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的权利。但是对于一些不适宜强制履行的合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避免陷入合同僵局,对双方产生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可依照违约方诉请判令解除合同。至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切实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3、【协议性质认定(民间借贷 vs 合伙)和起诉条件】参考案例:陈某明诉五华某公司、第三人史某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24-07-2-115-004/民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五华县人民法院/2024.02.03/(2023)粤1424民初3319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参与施工但约定只享收益、不担风险、到期收回本金的协议,不符合合伙特征,应当依法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后,经审理发现原告并非案涉工程的合作承包人,亦无实际施工人身份,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4、【数份无效合同的结算依据和情势变更。】参考案例:东北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5-008/民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03.19/(2014)吉民再字第14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通过双方订立合同的磋商过程、合同文字的表述、合同履行情况、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主张,以及各方面综合因素考虑,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能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款,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将依据定额结算工程款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固定价款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当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要考虑这种重大变化是否可以预见,以及能否导致订立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
5、【数份无效合同的认定】参考案例:刘某某诉哈尔滨市某建筑安装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4-07-2-115-001/民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12.27/(2021)黑民终459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较多。一旦产生争议,在数份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哪份合同作出裁决,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影响较大。对于工程价款约定不同的多份合同,可结合当事人的身份、签订合同目的、履行各合同权利义务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
6、【无资质海上风电合同无效】参考案例:江苏某工程公司诉上海某风电公司、深圳某担保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23-10-2-115-001/民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南京海事法院/2023.04.23/(2022)苏72民初1534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相较于陆上风电,海上风电设施架设成本更高,建设施工难度更大,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方可进行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等工程建设施工。因施工单位没有海上风电工程施工资质,亦不具备相应能力,致使原定施工安排受阻、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虽然要求解除合同,但人民法院应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人签订的涉海工程建设合同无效,并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6、【替代开票条款无效】参考案例:江苏某工程公司诉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5-005/民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靖江市人民法院/2020.11.09/(2020)苏1282民再13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2/修改日期:2024.03.27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承包领域,转包人明知对方无开票资质,而约定“替代开票”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替代开票”条款是否有效,要结合合同约定和履行方式综合认定,关键在于确定建筑材料的实际购买者和付款方。在包工包料且工程款结算包含材料款的情况下,与建筑材料销售商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承包人。承包人有权要求销售商向其开具发票,但不能向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开具发票。因为在此情况下,“替代开票”系企业为减少因违法分包、转包所造成的抵税损失,而与包工头约定的变通条款,既与建筑行业税收制度相违背,也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7、【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参考案例:唐山某金属屋顶成型安装有限公司诉丰润县某建材开发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5-009/民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05.08.19/(2003)民一抗字第11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合同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向支出财产的一方返还财产。返还财产的范围为所取得的全部财产和费用,而不仅指取得财产一方现在所占有的财产和利益。如合同无效系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所致,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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