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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实务|最高法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时间:2025-11-21 17:43:16  来源:  作者:

          阅读提示:施工许可证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加强监管的一种行政手段,主要目的是审查建设单位或者包单位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建设或者施工条件,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因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1.裁判要旨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2.案情简介

          一、2012年9月17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

          二、2013年6月25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的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

          三、2013年6月26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和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双方对工期、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有关工程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场施工。

          四、施工期间,因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2013年11月12日、11月26日、2014年12月23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向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送达联系函,请求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

          五、2014年4月、5月,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

          六、2014年11月3日,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结算审核报告》。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分别在审核报告中的审核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并签字确认。

          七、2014年11月24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

          八、2014年12月1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中载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承包方,自项目开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完成产值2.87亿元工程,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依法确认优先受偿权并参与整个拍卖过程。

          九、2018年1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请求确认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欠付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法院最终认定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3.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该案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恒和公司和中天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和2013年6月26日分别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但截止本案一审庭审时,恒和公司对于案涉工程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案涉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规避了国家对规划体系、工程质量等问题的监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应为无效。

          5.来源

          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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