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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实务|高院判例:司法部关于禁止风险代理的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其规定不能作为风险代理合同无效的依据

    时间:2025-10-10 11:14:47  来源:  作者:

          【裁判摘要】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区基层法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等规定均不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再审申请人主张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风险代理委托合同违上述规范性文件而无效,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

          新疆高法民事裁定书(2024)新民申4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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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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