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与创业过程中,股权代持现象较为常见,但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执监 486 号案件,深入剖析代持股权在执行程序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为企业主和创业者们提供实用的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申诉人诉请:成都某甲公司(原新疆力道广告公司)主张某丙公司名下的股权实为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财产,要求继续冻结。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杨某明等多家公司及个人的债务纠纷。
争议焦点:登记在某丙公司名下的股权归属问题,某甲公司称该股权系某乙公司委托代持。
案件程序过程:
执行异议阶段:某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股权归其所有,要求解除冻结。
成铁中院(2023)川 71 执异 111 号裁定支持某丙公司异议,解除冻结。
复议程序阶段:某甲公司申请复议,四川高院(2023)川执复 293 号裁定维持原判,驳回某甲公司请求。
最高院申诉阶段:某甲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诉,主张执行法院审查范围错误,应支持其执行代持股权的主张。
1. 执行法院能否冻结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股权?
2. 由第三人代持的股权是否属于可执行财产?
3. 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是否应扩大至实体权利归属?
基层法院(成铁中院、四川高院)观点 :
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 2 条第 3 款,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财产,需第三人书面确认归属被执行人方可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可知,
除非登记权利人书面认可,否则不得执行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财产。
因某丙公司否认代持,且无书面协议,法院不得直接认定代持关系,故解除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
执行程序仅审查财产权属外观,不处理实体代持争议。
某甲公司主张的代持关系需另案通过诉讼确认(如确权之诉),不能直接在执行程序中突破登记公示效力。
四川两级法院审查范围恰当,程序合法,故驳回某甲公司申诉请求。
执行程序严格遵循 “登记主义”,以财产外观(登记、占有)判断权属。
实体权利争议应通过诉讼解决,避免执行程序过度干预私权。
代持协议必须书面化,并提前规划财产隔离(如公证、变更登记)。
涉及执行异议时,应精准选择程序(执行异议之诉 vs 案外人异议)。
从“登记主义”的角度上来说,实际股东有可能通过代持的手段来避免股权被执行。
但其反面是,代持股权可能会被显名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执行,并因执行程序导致财产损失。
当事人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或通过诉讼确权固定权利。
债权人应提前核查债务人财产登记状况,避免依赖代持财产偿债。
代持关系需书面证据 + 另案诉讼确认,否则无法对抗执行。
……
在商业活动中,股权代持存在较高法律风险,企业主和创业者们应紧绷法律风险防控这根弦,做好万全准备,确保商业之路稳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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