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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实务| 最高院:诉讼请求涉及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合并在一案中审理并确定并列的案由

    时间:2024-05-10 16:28:53  来源:  作者:

     

        裁判要点
          1、诉讼请求涉及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属于客观的诉的合并,即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多个诉讼标的合并进行审理。
          2、合并审理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防止矛盾裁判、减轻当事人诉累。
          3、在合并审理时,法院应根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应当确定并列的案由。
          4、合并审理不属于起诉条件,对于符合合并审理条件的案件,法院应予以审理,不能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
          案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7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年11月28日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博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迈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克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麦可旺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可公司。
          博迈公司主张何克江在该公司受聘期间向麦可公司披露其技术秘密,麦可公司获取、使用其技术秘密申请了发明专利,二者侵犯了其公司技术秘密及专利权。博迈公司在案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确认专利权权属和主张被告承担侵害技术秘密的侵权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博迈公司主张何克江在该公司受聘期间向麦可公司披露其技术秘密,麦可公司获取、使用其技术秘密申请了发明专利,二者侵犯了其公司技术秘密及专利权。
          博迈公司在案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确认专利权权属和主张被告承担侵害技术秘密的侵权责任。虽然侵害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可以产生专利权权属争议,但即使界定职务发明创造人员同时侵害技术秘密,因具有秘密性和保密性的技术秘密与公开性的专利,属于不同性质的诉讼标的,技术秘密的侵权之诉和专利权权属的确认之诉,二者属于侵害技术秘密和专利权权属两个不同案由,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被告主体亦不相同,不应在本案中同时进行主张。
          原审庭审中,原审法院向博迈公司释明,因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确认专利权权属以及要求原审被告承担侵害技术秘密的赔偿责任,系针对不同诉讼标的主张的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主张,要求博迈公司进一步明确、选择其中一项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进而明确本案的被告。
          博迈公司坚持认为何克江将其技术秘密披露给其他原审被告,并将其技术秘密以专利申请的形式公开并且得到专利授权,二者具有关联性,专利权权属纠纷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应当在一案中合并审理,拒绝进行选择、明确并变更诉讼请求。
          博迈公司拒绝选择、明确在案件中要处理的法律关系及对应的诉讼请求,致使案件的法律关系及对应的被告不明确,博迈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博迈公司的起诉。

        裁判说理及结果

       ▍ 4.1  裁判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博迈公司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如应对博迈公司的起诉进行实体审理,是否可以将侵害技术秘密之诉与确认专利权权属之诉合并审理。

          (一)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博迈公司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时,可以通过并列案由将两个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因此,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非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起诉的合法理由。

          本案中,博迈公司以何克江、麦可公司侵犯其技术秘密为由要求二者承担侵权责任,以麦可公司申请的专利系其公司技术秘密为由请求确认诉争专利权由其享有,系在同一案件中提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之诉与专利权权属纠纷之诉,符合前述规定之情形。而且,上述两诉指向的被告均是具体明确的,并无原审法院所述被告不明确之情形,故原审法院以本案法律关系及对应的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博迈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如应对博迈公司的起诉进行实体审理,是否可以将侵害技术秘密之诉与确认专利权权属之诉合并审理

          如前所述,法律允许将诉争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而且,在特定情况下,将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其他原因存在密切关系的不同法律关系在同一诉讼中解决,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明确法律责任和避免裁判冲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实现诉讼经济的目标。考虑到本案中博迈公司起诉涉及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与专利权权属纠纷在主要事实上的高度重叠以及裁判结果上的相互牵连,具有密切关系,本院认为宜将上述两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予以审理。

          第一,主要事实的高度重叠。结合博迈公司的起诉状及庭审意见陈述,其起诉何克江、麦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的主要事实为:何克江违反约定将博迈公司的技术秘密披露给麦可公司,麦可公司明知或应知何克江的违法行为而获取、披露他人技术秘密,涉案专利申请实为“披露"技术秘密这一侵权行为的具体呈现。博迈公司关于确认涉案专利权权属归其所有所依据的事实与上述主张的事实基本相同,均涉及技术秘密构成、范围的认定以及与专利技术方案的比对。本案审理侵权之诉与确认之诉所需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在同一案件中审理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符合诉讼经济的目的。

          第二,裁判结果上的相互牵连。根据博迈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的事实理由,确认博迈公司为涉案专利权利人的前提为麦可公司与何克江存在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如果认定何克江、麦可公司并未侵害博迈公司的技术秘密,则博迈公司关于专利权属确认的主张就可能得不到支持。本案的确认之诉的结果系侵权之诉结果的自然延伸,两者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因此,本案通过诉的合并,还可以实现避免裁判冲突的功能。

          需要指出的是,本院注意到博迈公司曾在原审中申请追加涉案专利的发明人王季凤、李某某作为本案被告。本院认为,因本案需对涉案专利之权属作出确认,一方面,发明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侵害技术秘密之诉的审理结果和救济手段可能对涉案专利发明人地位产生直接否定效果。因此,发明人作为涉案专利的利害关系人,与本案审理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本着一次性实质解决纠纷的原则,发明人可以作为案件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还需指出的是,虽然博迈公司并未申请追加发明人刘某某作为共同被告,但是刘某某与王季凤、李某某在本案中居于相同的发明人法律地位,原则上亦应参加本案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上述情况,释明后博迈公司仍拒绝申请追加刘某某时,可以依职权通知刘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4.2  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初325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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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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