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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实务|工伤赔偿这点事

    时间:2024-04-05 16:21:40  来源:  作者:海克瑞
    前言

          据有关统计,我国每年工伤事故死亡近2万人,永久性伤残人数超过10万人。工伤维权程序烦琐、过程复杂由来已久,劳动者在身患疾病更需要保护的情况下维权本就困难重重,加之有关部门工伤认定和赔偿过程中的层层加码,进一步增大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甚至会导致其放弃维权。本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就工伤认定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所需材料、工伤赔偿标准,以及工伤认定和赔偿过程中存在的争议点等进行归纳总结,以帮助劳动者高效处理新疆范围内的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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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本文,你将了解一下知识:

          1、什么是工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和视为工伤的情形

          2、工伤是否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3、工伤认定程序和所需材料

          4、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关系

          5、劳动能力鉴定和所需材料

          6、劳动能力鉴定结果

          7、工伤赔偿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

          8、工伤赔偿内容和具体标准
     
          一、工伤概述

          1、工伤的基本概念和情形

          欲知工伤赔偿,先知何为工伤。简单来讲,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务时所受的伤害。如果这样表述过于笼统,请看法律如何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当然,并非所有在工作场所受的伤都能被认定为工伤。以下情况就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关于职工下班后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伤亡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法律对此尚未做出具体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支持该种情况属于工伤。2022年5月16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了2021年度广铁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在“田某静诉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中,法院就认定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法官点评:科技的发展为工作模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选择,微信等具备实时发送文字、语音、图片、视频功能的通迅工具低成本、高效率,职工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处理工作,甚至成为某些职业群体的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线下坐班处理工作的时空限制。因此,对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因工作需要,职工下班后在家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同样应当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范畴。本案中,石某宇上班时的工作方式是通过微信对接同事、接洽客户,下班后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是其工作常态。事发当天,石某宇从上班开始至其突发疾病倒地,其持续在微信处理工作,具有连贯性。石某宇在家回复工作信息时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视同工伤。(具体案情可通过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微信公众号了解)

          3、工伤是否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答案是不一定,有例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伤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说明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应当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但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根据此规定,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因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有违法转包行为,其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换句话说,满足此种情况的,原本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赔偿和补偿等,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来承担。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综上,即使劳动者没有与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如果符合上述几种法定情形,依然可以主张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工伤认定程序和所需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工伤认定程序和所需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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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所需材料

          1、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关系

          工伤赔偿需要先确认工伤和鉴定劳动能力。工伤认定解决“是不是工伤”问题,劳动能力鉴定解决“伤得重不重”问题,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在前,劳动能力鉴定在后。经工伤认定、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所需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所需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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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工伤鉴定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地、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遇有特殊情况,可先行电话申请,并在10日内提交原鉴定结论。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费,可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条,在此不做展开。

          3、劳动能力鉴定结果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等级不同,对应的赔偿标准不同。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工伤赔偿标准

          1、如何申请

          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向经办机构(乌鲁木齐:乌鲁木齐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科)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办机构应当在15日内审核并确定支付相关待遇。
          供养亲属申请享受抚恤金的,还应当提交:(一)户口薄、身份证以及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存证明;(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主要生活来源证明;(三)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孤儿证明或者养父母、养子女收养证明。
          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的,还应当提交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的鉴定,由经办机构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

          2、工伤保险待遇

          2.1医疗费用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受伤职工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经办机构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费用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具体可参考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深圳《2016年全市社会保险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三条: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以实际支出的工伤医疗费高于社保部门偿付的医疗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的,不予支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在新疆范围内,针对该问题却有相反的做法。经检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文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裁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超出工伤保险理赔范围的费用。法院认为: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依据上述规定制定的立法目的来看,制定该条例只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不是免除风险,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只要投保就无需承担职工因工受伤应当承担支付医疗费用的责任。其次,对于劳动者的保护,若仅以已经投保工伤保险就完全免除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劳动者自行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既违反法律体系的内部逻辑,也对受伤劳动者有失公平。反之,由用人单位实际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既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又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亦避免受害人获得双份利益,保证受害人因工受伤得到相应补偿。最后,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者,其组织、指挥生产经营活动,是职工安全保障的主要义务人,也最有能力预防、规避危险的发生。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受益者,由其承担超出工伤保险理赔范围的医疗费用,能够促使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制度,切实履行职工安全培训义务,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防患于未然。故,原审法院判令潞安煤化工公司承担李文疆超出工伤保险理赔范围的33110.72元医疗费用并无不当。该案案号为(2021)新民申1801号,有兴趣者可通过国家裁判文书网查看文书全文。

          2.2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住院治疗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派员护理或者按月发给本人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护理费,住院治疗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护理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本人自愿提出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2.3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2020年乌鲁木齐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531元/月,2021年乌鲁木齐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元/月)

          此处的“上年度”应该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的上一年度。具体可参照新疆高院(2020)新行再18号再审行政判决书。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在支付时间上有何不同呢?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自发生工伤之日起产生,最多支付至停工留薪期满。停工留薪期间治愈,生活不需要护理的,停止支付;生活护理费自定残且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之日起开始产生,支付至生活能够自理之日。实践中一般生活需要护理的都是工伤一至四级的伤残,很可能终生无法恢复,因此可能需要支付至死亡。

          2.4伙食补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新疆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调整2018年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的交通、住宿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住院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后按以下标准执行:

          1.符合调整范围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按自然(日历)天数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天26.5元。

          2.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的交通费,火车硬卧(软卧凭据支付40%)、高铁或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汽车据实报销(绕道的交通费用及飞机、包车或其它不合理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救护车凭据支付50%。

          3.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住宿费凭据报销,按省会(含计划单列市)所在地120元,地、州、市所在地100元,县城所在地80元的标准给予报销。

          2.5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经州、市(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定点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费用标准,适用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康复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条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州、市(地)经办机构应当与自治区公布的康复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新疆康复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可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查询,在此不做展开。

          2.6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停工留薪期最长为24个月。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关于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18)中明确: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关于奖金、绩效工资、浮动工资等是否包含在原工资福利待遇中,各个地区同样存在不同的观点。经过检索相关案例,辽宁、上海、北京等地区,工资中的非固定工资部分不计入原工资福利待遇中。但在江苏地区,就有支持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中包含绩效或奖金的判例。

          经检索相关案例,新疆地区各法院认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中包含加班费、奖金和绩效工资等浮动工资,按照工伤前12个月实发平均工资确定。具体可参照(2022)新29民终590号、(2019)新0109民初4776号、(2020)新01民终2208号、(2019)新01民终1721号案。另外,《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费、各种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构成。

          如想了解更多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有关的知识,也可查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10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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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在司法实务中,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工伤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法院一般会按照统筹地区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伤残补助金。

          2.8伤残津贴(一至六级,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6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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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至6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照上述支付伤残津贴

          1至4级伤残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差。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及旧伤复发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享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新疆地区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新疆地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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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领取的前提是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系或者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能否领取前述两项补助金?答案是肯定的。虽然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为对职工因为工作受到伤害给予的补救和补偿,这两项费用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支付,只是确定支付时间,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无关,不应该受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的限制。另外,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在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支付更是理所当然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只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情形,其他的终止情形,比如因为用人单位原因终止的更是要支付。

          2.10 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11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2.12 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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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但待遇标准低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另外,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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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需要说明的是,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五、作者说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是法官的职责,也是律师的追求。工伤维权道阻且长,希望海律师以上的总结能助你一臂之力。如果本文能助你快速理清工伤认定和理赔程序,准确计算各项工伤待遇,也不枉费海律师熬的这些夜、掉的那些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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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克瑞,一名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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