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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欺行为界限

    时间:2017-06-22 17:48:29  来源:  作者: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欺行为界限

      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诈欺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1)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民事诈欺行为的行为人的主观上虽然也有诈欺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用于经营,并借以创造履约条件,行为人往往具有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2)客观方面不同。首先诈欺的程度不同;其次,诈欺的内容不同;再次,诈欺的手段不同;民事诈欺行为人一般无需假冒合法身份,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逞。(3)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经济合同设立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而民事诈欺行为侵犯的是债权,即作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入经济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4)法律后果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民事诈欺行为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只要得到相对人的认可,当事人之间无争议,则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仍然有效,法律不予调整"如果产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诈欺行为人对其诈欺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财产。合同诈骗罪触犯刑事法律,行为人对诈骗的后果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返还受害人的财产和赔偿损失。

      三、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1、从主观故意上考察。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这是区别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违约等合同纠纷的关键。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合同纠纷的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正常的经济往来,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要查清行为人是否采取欺骗手段。合同诈骗者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真相。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则一般不会使用欺诈手段骗签合同,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往往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3.要查明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提供担保。合同诈骗者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提供担保,也根本不想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而合同纠纷则不同,行为人有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一般情况下只是夸大了自己的实际履行能力。当然,行为人的履约能力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和时间内可以发生变化,故此不能把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约能力,作为衡量行为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惟一根据,必须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结合起来加以考虑。

      4.要查明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一般来说,行为人有无履约的实际行动,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诚意,也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如果在签订合同时,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只是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也就不可能有履约的实际行为。即使有一些履行合同的行为表现,也只是做样子,其真正的目的是使对方当事人进一步信以为真,产生错误认识而骗取更多的货物或货款。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往往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5.要查明合同标的物和货款的去向。一般情况下,合同诈骗者往往是将财物骗到手后或大肆挥霍,或挪作他用,并不用于扩大再生产或重新启动生产或用于经营活动,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则不会出现上述使用合同货款的情况,而是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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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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