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乌鲁木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顾新光职务侵占、诬告陷害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依法宣告顾新光无罪。
2013年6月,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为由,通过网上追逃方式将顾新光在上海拘留,2015年6月,检察机关认为顾新光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诬告陷害罪,向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辩护律师认为指控的主要事实或者没有证据,或者是虚假或者不实的材料,同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据,证实顾新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过两天的开庭,举证、质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和法庭辩论,法庭决定定期宣判。整个庭审的抗辩十分激烈。
最终,法庭全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检控方起诉的两个罪名、五起指控全面给予了否定,并作出了顾新光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的无罪判决。宣判后,检察机关不服,提出了抗诉。目前,此案正在新疆高级法院二审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