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正值“十五五”开局起步之年,一部承载着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梦想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发布。从“望得见山、看得见水”的朴素愿望,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图景,生态文明早已成为时代最强音,在生态保护日益成为时代命题的当下,司法机关对破坏林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持续加大,筑牢生态司法屏障成为重要司法使命。但生态保护与司法公正并不矛盾,只有准确适用法律,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才能在严厉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基本案情:林地清理枯树后种植农作物,涉罪移送审查起诉
2022年3月,马某某将其宅基地周边由其管理的林地交由王某某经营种植,该地块面积0.3836公顷(折合5.75亩),二调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无林权证。公安机关认定马某某明知该地块林地属性,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默许王某某对地块内的枯死杨树进行清理。
同年3月中旬,王某某雇佣铲车推平地块内枯死杨树,清除地表植被后,在该地块种植棉花、辣子等农作物。经**县林草局、**林草局先后认定,该宗地原属防护林类灌木林地,毁林后地类变更为耕地,原有水土保持、涵养水源、维持物种多样性等生态功能基本丧失,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 “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 的情形。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5年8月本所正式接受马某某的委托,指派王辉律师、龚锴律师担任其侦查阶段至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王辉律师、龚锴律师立即投入到案件的梳理与分析工作中。
二、争议焦点:指控罪名要件存疑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马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围绕 “非法占用”“改变土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 三大焦点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进行突破。
焦点一:涉案行为是否具备 “非法占用” 的前提要件
林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是判断是否构成 “非法占用” 的基础。《森林法》明确规定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亦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本案中,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指向马某某对涉案林地享有合法继承的使用权,其将林地交由他人经营的行为,不具备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 “非法占用” 的前提。
焦点二:涉案行为是否实质 “改变林地用途”
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需实施非林业生产、建设行为并改变土地用途,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公安机关依据林草部门认定,认为涉案地块因种植农作物变更为耕地,实质改变了林地用途;而辩护人主张,案涉土地实际开展了文冠果树种植,农作物仅为林下套种,且地块“三调”地类仍为林地,涉案行为属于林业生产中的土地整理,并非非法改变林地用途。
焦点三:涉案行为是否构成 “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明确,造成防护林地五亩以上毁坏应予立案追诉。辩护人提出,涉案清理的对象为枯死杨树,并非正常生长的健康林木,该清理行为并非对林地植被的破坏,根据现场情况套种的农作物是正常生长,说明该地块的生产条件没有被破坏,进而对“毁坏”的程度和性质提出异议;林草部门虽出具了林地毁坏的认定意见,但枯死杨树清理与林地生态功能丧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程度,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达不到立案标准。
三、处理结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先后九次会见当事人,在**县人民检察院向当事人提出认罪认罚建议后,辩护人始终坚持己方无罪辩护意见,建议当事人不接受检察机关的认罪认罚量刑意见,同时辩护人在仔细查阅案卷材料的基础上,搜集当事人明确告之王某林地属性,让其补种树苗,及当地林草、政府部门同意换种文冠果树的证据,对于林下套种农作物,辩护人搜集了政府相关文件及当事人所在地集体组织对林下套种的许可证据,将上述证据、规定提交检察机关并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本案在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最终,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有效证实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马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启示:精准辩护 + 精准司法,共筑生态保护与司法公正平衡防线
作为一名辩护律师,在办理环境资源案件的辩护中,既需要精准掌握刑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也需要深入了解林业生产实际、土地权属沿革等案件背景事实,唯有将法律适用与案件客观事实深度结合,才能提出有针对性、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
生态保护是新时代的重要课题,司法机关肩负着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筑牢生态司法屏障的重要责任,但严厉打击绝不等于机械司法。本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绝非对涉林违法行为的纵容,而是司法机关精准适用法律、坚守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让生态保护与司法公正同频共振,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新疆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在律所一直担任曹宏律师的助理。律师执业证号:16501200311661330。从2003年执业至今,协助曹宏律师办理和自己主办了众多的诉讼案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诉讼效果,同时处理了许多非诉讼法律事务,并担任两家公司的法律顾问。联系方式:13999898239。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新疆财经大学,企业合规师。主要擅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婚姻继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等领域法律事务。联系方式:185990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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