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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中级法院单位受贿无罪案

    承办律师:曹宏 苏松涛

    基本案情

      2006年6月12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昌州检公诉[2006]24号起诉书将**中级法院以单位受贿罪诉至昌吉州中院。这起案件因是国内首例将法院作为刑事被告的案件,引起了各方极大的关注,由其是新闻媒体的关注,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影响及争论,被告单位**中级法院委托我作为其单位犯罪的辩护人,从侦查阶段介入该案件,首先引起我们思考的是“将法院作为单位犯罪的被告人”是否与我国法律相悖?更为重要的是:这样一起刑事诉讼会带来怎样的社会效果乃至国际影响?不是经常批评律师不讲政治吗,我们也讲一讲政治!为此,我们多次向上级法院、政法委及人大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关注此案并考虑将法院列为刑事被告的合法性及可行性。但是,案件的司法进程并未因我们最初的努力而止步,由于某种背景,**中级法院不可避免地站在了刑事被告席上。


        起诉书指控:“2000年至2005年五年内,**中级法院接受请托,索取、收受相关中介机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以拍卖佣金分成、评估作价费分成及感谢费的名义,向乌鲁木齐**拍卖有限公司及乌鲁木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价格事务所等单位,索取、收受人民币4510877.44元交由被告人王青梅管理。被告人王青梅按杨志明授意,将上述款项在**中级法院帐外,存入以该院法官协会名义开设的帐户或直接将现金使用。”上述指控受贿数额由三笔犯罪事实构成。该案昌吉州中院定于7月4日开庭,在开庭之前,公诉机关在151份证据中仅移送了两个证据种类共计4份证据。对此我们提出了强烈质疑,要求公诉机关按照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移送证据。我们认为无论各被告人最终会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程序公正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第一次开庭在辩护人的坚持下,法庭宣布休庭。庭后,公诉机关又重新移送了5份证据,法院再次发出的开庭通知,将二次开庭时间定于2006年7月8日,其间仅仅间隔3天,时间如此仓促,根本让我们没有充分的时间对证据进行核对。但为了配合审判工作,尽管法院的作法有失公正且有违法之嫌,各辩护人依然准时参加了本案的开庭。

     

    律师意见
        根据本案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公诉机关在证据上存在先天性不足,不能证明**中级法院与行贿人达成或签订了佣金分成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款项进入了该中级法院的帐户,更为离谱的是连行贿人的证词都没有,系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次,从单位犯受贿罪的法律构成要件上看,**中级法院都不具备构成单位受贿的法律要件。被告单位从未索取、收受任何单位财物,从未与中介机构就拍卖佣金的分成、评估作价费的分成签订协议,款项也从未进入过该中级法院的帐户。实际上,公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签订佣金分成协议的是**法官协会,款项进了该法官协会的帐户。而**法官协会属于社团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与**中级法院没有隶属关系,虽然人员上有交叉,但在法律上相互不可代替,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人。**法官协会实施的行为其后果当然不能由**中级法院来承担。对于**中级法院不构成单位受贿罪,我们从犯罪主体、主观要件、客观方面分别进行了论述。对此,我们还强调,作为单位受贿罪,单位领导的集体意志是必备要件,但公诉机关出示的**中级法院其他领导班子从员的证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知晓,如何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再次,我提出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分清乱收费、乱摊派和单位受贿的界限。根据国务院及最高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也不应以犯罪行为认定。


        从指控证据、法律规定论证了**中级法院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后,我特别向法庭强调的是,即使起诉书的指控确实是以被告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将法院行为以单位犯罪进行指控和定罪也是十分值得斟酌的。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了国家的权威和尊严,世界上至今还没有将法院作为犯罪的先例。如果一旦认定法院构成犯罪,法院将无法行使审判权,将会使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法院陷入一种尴尬境地,直接影响审判的社会效果,导致法院丧失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对于**法官协会的行为,我认为虽然是恶劣的,但应按违纪处理,这种公开的、非秘密的并通过签订协议实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4号《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和最高法院法发[1997]20号通知,对此行为不应作为犯罪进行追究。

    案件结果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合议庭宣布休庭。庭后,我们获知,法院充分考虑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


        此案的审理引起了中央有关方面及中央主要领导的高度关注,各大媒体纷纷报道,国外媒体也对此案进行了大量报道。经过中央有关方面的协调,2006年12月19日,在距开庭5个月之后,检察院以昌州检公诉[2006]46号起诉书,以杨志明等4个个人为被告再次诉至昌吉州中院,在起诉书中,已然没有了**中级法院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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