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某县公安局对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22.32亩枸杞林种植棉花;另毁坏154.65亩枸杞林种植棉花。二次补侦后,某州林业和草原局《认定意见书》认定:22.32亩为防护林,地表植被遭严重毁坏,生态功能基本丧失;154.65亩为防护林,种植文冠果套种棉花及种植杏树。作为林业用地的性质未变更,但地表植被遭严重毁坏,生态功能基本丧失。2024年11月1日移送起诉至某检察院。
二、办案过程
阅卷后,王辉、龚锴律师赴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发现当地林间套种农作物属普遍现象,且符合当地农业生产习惯。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被指控的行为符合农作物轮作规律,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将该行为定罪存在明显疏漏。遂紧扣非法占用农地罪的构成要件及入罪标准,围绕“合法占有使用”、“未改变土地用途”及“主观故意”三大核心展开深入调查与辩护。通过收集村委会证明、缴费凭证、政府验收文件等多项关键证据,同时,检索并援引多个同类判例,充分支撑无罪辩护立场证实将该行为指控为犯罪不能成立。
三、辩护思路
1、案涉土地为合法占有使用
案涉土地原属张某某父亲名下林地,由张某某继承,且有相关责任书、任务分配表等佐证享有林权及林权证的范围,不存在非法占用情形。
2、未改变案涉地块土地性质
辩护人提出不应以土地现状认定占用土地性质,而应当以规划地类认定占用土地性质。某州林业和草原局《认定意见书》仅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未考虑规划地类。规划地类的变化并非因为地块被非法占用便发生调整,而是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多方因素依法作出的调整,变化的依据并非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且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成果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故应以规划地类评判行为性质。为增强观点的说服力,辩护人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制的《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的《中国检察官》,以强化以规划用地类别评判行为性质的依据。
3、主观上无非法占用的故意
张某某并非擅自种植棉花或换种文冠果,而是经过镇政府、村委会及林业站(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批准、同意后种植。辩护人提交了包括村委会、镇政府、林业站等出具的证明,缴纳土地管理费的凭证,相关部门对种植行为的验收及造林补贴发放记录等,证实其行为并非擅自进行,而是基于对行政机关的合理信赖实施的行为,主观上无非法占用故意。
4、套种农作物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且无社会危害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及国家林草局发布的《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均证实发展林下种植是政策允许且倡导的行为。从实践看,林间隙地从事种植,无需额外占用大量耕地,提高了土地的综合利用率,有利于保护土壤结构和促进生物多样性。发展林下经济,对缩短林业经济周期,增加林业附加值,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开辟农民增收渠道发展循环经济,巩固生态建设成果,都具有重要意义。另外,辩护人实地查看时发现,当地林间套种农作物是普遍现象,且套种处长势良好,套种区域土壤肥力明显优于未种植区域。因此,套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四、案件结果
辩护人形成上述辩护意见后,及时与检察机关进行了沟通,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核心观点。最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某县公安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涉土地的国土空间规划地类与二调地类存在矛盾,张某某主观上缺乏非法占用林地的故意,最终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五、办案心得
本案的核心辩护点在于紧扣“行政信赖保护”原则。通过系统梳理政府文件、缴费记录及验收凭证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以证实当事人行为具有合法性基础。实践中,行政机关的前置许可或长期默许行为,常被视为当事人判断自身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辩护人需对此类证据进行深入挖掘。尤为关键的是,辩护工作应紧密契合国家政策导向。通过援引国务院和林草部门关于发展林下经济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论证套种行为符合农业政策方向,并在客观上提升了土壤肥力与生态效益。将个案置于宏观政策背景下审视的辩护策略,不仅能有效消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嫌疑,更能引导司法机关从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评估案件,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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