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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金新信托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承办律师:曹宏 王辉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金新信托前身为中国工商银行新疆信托投资公司,后经股份制改造,于1993年6月30日由中国工商银行新疆信托投资公司、新疆航空公司、新疆石油总公司、新疆有色金属工业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新疆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发起成立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1996年12月6日,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将所持有的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转让给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金新于2002年6月经重新注册登记更名为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何贵品因其是新疆屯河的法定代表人,作为金新信托最大的股东,新疆屯河选派何贵品任金新信托董事长。在新疆屯河参股金新信托的过程式中,新疆德隆有限责任公司从新疆屯河的小股东成为占新疆屯河90%以上股份的控股人。因此何贵品所代表的股东意志就是新疆德隆的意志。在新疆屯河入主金新信托后,德隆公司又逐步收购了金新信托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从而在实际上成为金新信托唯一的股东。为了吸纳更多的资金炒作新疆屯河、沈阳合金、湘火炬股票和兑付客户到期资金,自1997年1月至2004年8月,金新信托采取承诺固定收益率、保本付息的方式与不特定客户签订委托购买国债、委托存款、资金信托、资产管理等形式的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共计吸收公众存款35265笔,金额为20,173,991,332.70元,截止2004年8月31日未兑付资金为4,268,565,000.00元。


    被告人何贵品在1997年3月至2004年8月担任金新信托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金新信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51,291,332.70元。


    审理情况: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8月底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移送的侦察卷有138本,加上合同卷、审计卷共计700余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用了1年的时间侦查、审查本案,而作为本案被告的辩护律师仅有不到1个月的时间来看卷、调查,在时间上是很紧迫的。我们尽可能详细地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并与之沟通,在何贵品本人辩解对非吸不明知,在案卷材料反映出何贵品无任何积极行为的前提下,我们在罪与非罪间挣扎了很久,最后在充分考虑了当前社会背景和当事人亲属的意愿,本着力争判决更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我们制定了有罪、罪轻的辩护策略。本案于2005年9月20日至9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长达五天的审理。各有关媒体和有关人员数百人旁听了审理。审理中出现了许多精彩场面。当曹宏律师就何贵品的罪责和量刑发表完辩护意见时,全场响起了热烈的掌声。各新闻媒体对同属德隆系的金新案和在重庆审理的德恒证券案分别开庭审理的情况进行评价说:“新疆律师和法官的水平都高于重庆”。


    2006年3月17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金新公司和各被告人均构成犯罪,对辩护律师提出的金新公司及何贵品等人均构成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何贵品有期徒刑四年。


    这是一起在全国有着重大影响的案件,不仅引起了从中央到地方党政机关的高度直接重视,也和众多的百姓息息相关;这又是一起与其他众多案件密切相关的案件,每一件案件的定罪量刑都和其他的案件紧密相关,都有可比性。因此,案件的定罪与量刑并非都由案件自身决定,这是这起案件的特殊性,我们对这起案件的处理及辩护,得到了各有关方面特别是媒体的好评,案件的最终实际处置,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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