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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建江盗窃案终审判决无罪

    承办律师:曹宏 王辉

        2022年7月25日,喀什中级法院对范建江等三人盗窃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检察机关的抗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这是一起由股权之争引发的案件。近些年来,由于铁矿价格急剧飙升,本世纪初期几十万元无人问津的铁矿,如今几千万都拿不到。由于利益巨大,通过刑事手段将对方当事人送进监狱进而取得矿山的控制权就成了近些年来常见的案件,这些案件背后都有各种各样的人在插手。通常,一方当事人常常会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等罪名进行所谓的举报,通过公权力来解决企业的股权争议,而许多部门也十分热衷插手这类案件。于是,这类案件就格外的复杂。

    2007年,汪**在收购四方联公司股权后拖欠60%转让款不支付,对外又拖欠了大量的工程款和民工工资,起诉到法院的有十三件,欠款金额350余万,其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后也拒不履行判决,造成群众上访,对叶城县的稳维形成了影响。叶城县政府考虑到公司特殊性质(矿产资源),为了确保社会稳定,保护国家资源得到有效开发利用,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县政府通过与兴祚公司联系(股东范建江等人),在县政府承诺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的前提下,范建江同意依法收购四方联公司,并与原公司股东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并向法院提起了解除与汪**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讼。在与原四方联公司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之后,范建江安排人员接收了四方联公司,并安排人员到四方联公司的铁矿进行生产。与此同时,法院判决解除汪**的股权转让合同,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此后汪**不停申诉,多年以来不停地向有关机关“举报”,从范建江涉黑涉恶、非法持有枪支,到非法贩毒、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等共计十余个罪名。这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发函督办此案。经公安机关查证,所谓涉黑涉恶、非法持有枪支、贩毒、开设赌场等等罪名均不能成立。2019年12月,喀什市检察院以范建江等三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通过盗窃方式将汪**开采的价值260余万元的2.5万吨铁矿石非法占有为由以盗窃罪起诉。

    曹宏、王辉律师担任范建江的辩护律师,经与其他两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沟通,大家一致认为:这是因股权争发的民事纠纷,范建江等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符合盗窃罪的法定要件,范建江等三人不构成犯罪。

    2020年6月,喀什市法院开庭。经过两天的开庭,辩护律师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指出:范建江等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应政府的请求,为解决汪**拒不支付欠款而引发的群众上访、为解决群众困难、为社会稳定而进行的行为,为此已经代汪**偿还了法院的执行款200余万元,对叶城的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范建江等人取得矿石,有合同和法律依据;范建江等人没有通过窃取的方式取得矿石;起诉所认定的矿石数量和价值也都是错误的。范建江等人不构成犯罪。

    2021年7月,喀什市法院全面采纳、支持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范建江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范建江等人在关押两年多之后被无罪释放。

    喀什市检察院对无罪判决不服,提出抗诉。2022年4月,喀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喀什地区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7月25日,喀什中级法院公开宣判: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案无罪判决的意义:维护“刑法谦抑性”是近年来十分突出的问题。动辄就适用刑法方法、刑事手段插手民商事纠纷,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极大的破坏。因此,对利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不应得到司法支持;必须严格遵守刑法规定的犯罪要件,对不符合法定要件的行为,应当坚决按无罪判决;同时,要准确认识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不能将维护、促进了社会稳定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否则将极大地损害司法正义,正如范建江在最后陈述中所说:“我是按照县委的要求为稳定社会收购的,将我认定为犯罪,以后还要不要听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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